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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張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世宗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3,414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張世宗於就讀聖約翰科技 大學時,邀同張顏瑞治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 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 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 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3,4 1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三、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 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414元 張世宗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3414元 張世宗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414元 張世宗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1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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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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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官婕琳 曾芷宜 一、債務人官婕琳、曾芷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 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官婕琳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曾芷宜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48,570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 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官 婕琳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48,57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曾芷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8,570元 官婕琳、曾芷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48,570元 官婕琳、曾芷宜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70元 官婕琳、曾芷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6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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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婉宜 陳建成 一、債務人陳建成、陳婉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 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婉宜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陳建成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3份,金額總計19,545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婉 宜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 3,13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 務人陳建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135元 陳建成、陳婉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3,135元 陳建成、陳婉宜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35元 陳建成、陳婉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65-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玉清 周福海 一、債務人周玉清、周福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 貳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玉清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周福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317,03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周玉清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62,09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周福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2,093元 周玉清、周福海 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62,093元 周玉清、周福海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093元 周玉清、周福海 自民國113年09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61-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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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子紘 陳怡如 一、債務人王子紘、陳怡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子紘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台灣藝術 大學邀同債務人陳怡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5份,金額總計188,17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子紘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5,86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 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怡如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 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5,869元 王子紘、陳怡如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25,869元 王子紘、陳怡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5,869元 王子紘、陳怡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2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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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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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林沛妤 債 務 人 林德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林沛妤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林德先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 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08,61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 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林德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8610元 林沛妤、林德先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8610元 林沛妤、林德先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18-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張紫喬 張立道 一、債務人張立道、張紫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 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紫喬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張立道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 用8筆,計新臺幣408,742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1月22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張紫 喬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0 2,76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立道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2紙、 戶籍謄本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02764元 張立道、張紫喬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302764元 張立道、張紫喬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764元 張立道、張紫喬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1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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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冠皓 黃志祥 一、債務人黃志祥、黃冠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 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冠皓前就讀私立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黃志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99,98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黃冠皓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50,39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黃志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 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96元 黃志祥、黃冠皓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0,396元 黃志祥、黃冠皓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96元 黃志祥、黃冠皓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3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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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章富程 章美紅 一、債務人章美紅、章富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 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章富程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章美紅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55,78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章富 程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27,89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章美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894元 章美紅、章富程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7,894元 章美紅、章富程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94元 章美紅、章富程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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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泱蓉 一、債務人陳泱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壹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泱蓉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案外人蔡宓靜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32,71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泱 蓉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32,71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 案外人蔡宓靜於112年10月25日往生,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聲請人無從對其追索。(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據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2,710元 陳泱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2,710元 陳泱蓉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710元 陳泱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6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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