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8,17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424元 葉弘賢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葉弘賢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弘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7日止累計163,111元正未給付,其中158,424元為本
金;3,98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葉弘賢於民國112年08月02日向
債權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民
國119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1,685,068元正未給付,
其中1,628,905元為本金;56,07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SLDV-113-司促-13969-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