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姿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7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96元 駱姿禎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001元 駱姿禎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1%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駱姿禎於民國107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27日止累計57,648元正未給付,其中56,996元為本金;5
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駱姿禎於民國108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5
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1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12月27日止累計96,056元正未給付,其中94,001元
為本金;1,963元為利息;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SLDV-114-司促-23-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