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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徐士永(即徐進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1月16日適逢假日,順延至 同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384060-8 1 1000

2024-11-29

TPDV-113-除-1592-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樂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除字第17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0

2024-11-29

TPDV-113-除-1731-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郭先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 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11月2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 年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20545 1 2,000

2024-11-29

TPDV-113-除-1755-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汪明雄(即汪蕭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D3-01-0006765-9 1 358.40

2024-11-29

TPDV-113-除-1780-2024112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何啓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182196-8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9

TPDV-113-司催-2140-20241129-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5號 聲 請 人 洪屏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0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2898-1 1 1000

2024-11-29

TPDV-113-除-1715-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王志明(即王蘇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㈠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3 1 878.7 ㈡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4 1 878.7 ㈢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5 1 878.7 ㈣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6 1 878.7 ㈤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7 1 878.7 ㈥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8 1 878.7 ㈦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39 1 878.7 ㈧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40 1 878.7 ㈨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41 1 878.7 ㈩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11942 1 878.7

2024-11-29

TPDV-113-除-1848-2024112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張保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D1-01-0003407-7 1 5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9

TPDV-113-司催-2174-2024112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施美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5-01-0001896-1 1 3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9

TPDV-113-司催-2242-2024112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紀如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A基金 21-D1-01-008957-1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8

TPDV-113-司催-2232-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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