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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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雅麗 林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29,045元,及其中新臺 幣540,000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2

NTDV-114-司促-1429-20250312-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張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2

PHDV-114-司促-320-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林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零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69-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陳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68-20250312-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莊文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2

PHDV-114-司促-319-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張斯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2

TNDV-114-司促-4265-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煥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楊煥城住所地在臺南巿將軍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66-2025031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維鈞即陳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陸佰柒拾參 元,及其中陸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PCDV-114-司促-5428-202503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墁蓉即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參佰伍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繳納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PCDV-114-司促-5137-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瓊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37元,及其中新臺幣28,7 83元,自民國94年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4-司促-7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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