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息15%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51-160 筆)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黃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于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3,363元消費款 、新臺幣1,979元循環利息、新臺幣433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45,775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63元 黃于玲 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88-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李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榮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2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02年4月1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28,801元消費 款、新臺幣170,972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399,773元整未 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801元 李榮哲 自民國102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87-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俊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40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577412元 陳俊丞 自民國114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TNDV-114-司促-4405-2025031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評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8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547元 莊評州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評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76,547元消 費款、新臺幣1,10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03元費用(含逾 期費),總計新臺幣178,853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 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2025-03-12

SLDV-114-司促-214-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張碧蓮分別於(一)、民國95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 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 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 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 及於(二)、民國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 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 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㈢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4442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1,602元 106年3月2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190,231元 106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06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3-11

TTDV-114-司促-455-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97元 林暘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 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 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 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3,797元消費 款、新臺幣537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24,334元整未為清 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 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資料

2025-03-11

SLDV-114-司促-215-202503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廖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5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彩鳳於94年5月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 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 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296元 廖彩鳳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7,249元 廖彩鳳 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1

NTDV-114-司促-1408-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錦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32元 鄭錦霞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9236元 鄭錦霞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130718元 鄭錦霞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9月9日、112年2月7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9 日止,帳款尚餘157,930元,及其中本金149,986元未按期繳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 明文件:證據清單

2025-03-11

SLDV-114-司促-173-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榮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784元 許榮真 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73016元 許榮真 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11

TNDV-114-司促-4297-202503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8月26日、111年4月28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63,152元,及其中本金60,980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63,152 元及其中本金60,98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78元 劉秉軒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25402元 劉秉軒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10-202503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