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96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楊黃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該執行標
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
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TYDV-113-司執-115969-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