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俐涵律師
被 告 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陽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之地磅站、編號D之水桶、編號E之
水桶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記載
,應更正為「一、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C之地磅站、編號D之水桶、編號E之水桶拆除騰
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TYDV-111-訴-419-2024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