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卓素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9,690元 96年8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9%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79,534元 96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8456-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