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又於自民國111年1月5日與債權
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35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5日
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3,1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4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7,6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3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1,1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9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0000元 陳振輝 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五 002 新臺幣193167元 陳振輝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0三 003 新臺幣137644元 陳振輝 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0三 004 新臺幣471152元 陳振輝 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三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0000元 陳振輝 暨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93167元 陳振輝 暨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37644元 陳振輝 暨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471152元 陳振輝 暨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TCDV-113-司促-29911-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