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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7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潘家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南港富康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該執 行標的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及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5

PCDV-113-司執-148750-2024101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39號 原 告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春綢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喬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 告 周元凱(即周久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12年度審 附民字第868號,刑事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36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79,36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426,453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7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後, 周久麟於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被告周元凱為其法定繼承 人,本院依職權查詢周久麟之戶政役資訊、家事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本院個資卷),並由原告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55至156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109年11月4日與訴外人宏仁醫院簽訂工程契 約,承攬「工程地點: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 號等四筆土地上之新建宏仁醫院」 (下稱系爭工地)、「 工程名稱:宏仁醫院新建工程-機電系統整合工程」之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並由原告於施工期間內管理及選派人員 常駐工地負責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務。惟於111年10月21日、1 11年11月14日、111年11月16日,被告與訴外人周久麟攜帶 油壓剪踰越系爭工地之牆垣,剪斷並竊取系爭工地之電線後 騎車離去,破壞原告對於系爭工地電線之持有支配關係,並 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經原告之員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報案,及提供系爭工地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被告與周久麟共同涉犯竊盜罪嫌,經本院112年度審 易字第136號判決有罪確定,應賠償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4,2 79,36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 85條第1項規定(擇一有利),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 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4,279,3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目前沒有錢,無法賠償原告,所竊取之電線只 賣1、2萬元,伊沒有帶工具剪,沒有剪斷,搬走而已,原告 所受損害金額應該沒有那麼高,其餘部分不爭執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之財產受有損害 等節,業經原告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中興橋派出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9 01號起訴書等件為證(見審附民字卷第17至26頁、本院卷第 73頁),且被告前揭行為,係犯共同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 竊盜罪,亦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上開刑事全卷核 閱屬實,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稱其等當時確有行竊電線在卷( 見本院卷第66至67頁、第151至153頁),且於另案訊問時亦 對原告所指竊盜電線過程均供承在卷(見限閱卷),是本院 審酌前揭證據資料,應堪認原告主張屬實。至被告雖爭執原 告所受所害金額,惟原告業已提出系爭工程合約、工程報價 明細表在卷為憑(見審附民字卷第17至23頁、第73頁),堪 認本件確因被告竊取電線,以致原告受有之財產上損害。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 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 ,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 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就其所受損害金額,業經提出工 程報價明細表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3頁),觀其修繕內容 核與遭被告等竊取破壞之機具設備相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 ,惟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被告與周久麟之上開行為致原 告所承攬系爭工程之電線設備受有損害,兩者間復有相當因 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4,279,36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係於111年5月12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見附民卷第35、39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自111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279,360元,及自111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未徵收裁判費, 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2024-10-15

PCDV-112-訴-2839-2024101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耿義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9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09月30日止累計828,393元正未給付,其中810,876元為 本金;16,81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876元 曾耿義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9%計算之利息

2024-10-15

PCDV-113-司促-29108-2024101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9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呂芳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貳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PCDV-113-司促-28595-2024101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吳明穎 被 上訴人 陳玟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吳明穎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民國113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 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 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2024-10-15

PCDV-113-金-244-20241015-3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惠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蔡惠美住所 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PCDV-113-司促-29509-20241015-2

司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09號 聲 請 人 林少華 費俊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松吉之外孫,被繼 承人楊松吉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楊松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 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松吉之外孫,被繼承人楊松 吉於110年10月8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楊 松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 查,被繼承人楊松吉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 輩楊健智,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 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 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 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 承人楊松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楊健智 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 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2024-10-15

PCDV-113-司繼-4209-2024101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建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伍佰柒拾 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PCDV-113-司促-29157-20241015-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林學儒即林宏南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2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3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4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5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6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0 666 06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6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7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8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9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10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1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33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15

PCDV-113-司催-713-2024101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卓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下同)ㄧㄧ 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卓忠 志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 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 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 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 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 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4-10-15

PCDV-113-司促-29716-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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