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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黃志翔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12,267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 212,26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衡以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 ,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 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 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 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 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 ,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該顧及 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 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因此,法院僅在於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顯已陷於經濟上之 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 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至於債務人顯然有足夠能力 清償其債務,僅因不願支付高額的利息,故而向法院具狀聲 請更生者,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 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是否不能清償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 力或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為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 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0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佐參。又查,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郵 局帳戶,於113年9月5日存款餘額為0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於113年8月27日存款餘額為5元。以上存款,合計5元。又 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也沒有具儲蓄性質的 人壽保險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生活費、娛樂花費、購買汽車載家人就醫等 ,而積欠債務。嗣後因為當時任職的公司沒有按時給付薪水 ,導致收入不夠,後來因為還要再重新找工作,一個多月完 全沒有收入,所以無法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擔任送貨司機,每個月收入約32,000元, 扣除每月支出17,076元後,更生償還計畫為每月清償13,433 元。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無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 所負欠之債務,合計1,212,267元。而查,在調解程序中,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7月31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699,972元(其中本金為605,738元、利息為8 8,155元、執行費用為5,079元、程序費用為1,000元);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8月5日民事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262,193元(其中本金為256,090元、利息為4,9 03元、違約金為200元、督促程序費用為1,000元);裕富數 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8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 金額為39,808元(其中本金為39,690元、延遲費為118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8月6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23,800元(其中本金為20,585元、利息為2 ,620元、費用為595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8月7日 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26,400元。此外,另還有其 他地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 時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之債權數額,即廿一世 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7,416元,予以計算。因 此,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大約1,279,589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擔任送貨司機的工作,每月收入約32,000 元。聲請人每個月的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 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 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 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 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採 認。 (三)再查,聲請人於00年00月出生,現在的年齡僅30歲,距法定 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約36年的時間。聲請人目前擔任送貨 司機的工作,每月收入約32,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 76元後,每個月剩餘額約14,924元。而查,聲請人積欠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之數額僅約1,279,589 元。以聲請人每月剩餘額14,924元,用於清償上述債務1,27 9,589元,僅需要約86個月即7年又2個月的期間,即可全部 清償完畢。此清償期間,尚未逾聲請人得工作之期間。而且 ,聲請人現在的年齡僅30歲,正值壯年,可增加工作之時間 或兼職副業,以增加收入。因此,本件尚難認為聲請人有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綜據上述,本件綜衡聲請人的年齡、收入情況與債務狀況, 本院認為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 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本件因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亦無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合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的要件,因此,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之。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0-29

CYDV-113-消債更-198-20241029-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曹巧姍 住嘉義縣○○市○○里○○000號之5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和 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 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15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至113年10月 23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以跳 頁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 年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 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 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 健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 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 契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 金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六、提出受扶養人黃幼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0-25

CYDV-113-消債更-252-20241025-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杜敬軍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44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至113年10月 18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經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 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 健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 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 契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 金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0-23

CYDV-113-消債更-249-20241023-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陳映如 住○○○○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洪清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 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資料,供本 院查明聲請人積欠之債權人、是否曾經協商或調解等事項。 三、債權人部分: (一)請提出積欠「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逗派金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 關債權證明資料(含何時借貸、借款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及 目前尚欠餘額資料) (二)請提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債權證明資料 (含何時借貸、借款金額、以何人名義之何輛汽車作為擔保 借款、目前尚欠餘額資料)到院,並【詳細說明依原契約約 定之每期還款數額】資料,及擔保車輛目前是否遭拖回抵償 。 (三)依債權人於調解時之陳報狀,債權人清冊所列之「中租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實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另「逗派金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更 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四)依債權人於調解時之陳報狀,「創鉅有限合夥」陳報聲請人 積欠其無擔保債務9,249元,但並未列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 冊,請查明是否積欠創鉅有限合夥債務,若有,亦請更正債 權人清冊。 四、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最近一個 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之勞保職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其他軍 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提出相關資料, 若均無投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 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 (二)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若無,亦請以書面陳 報之。 六、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除於國軍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若有,則每月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 請以書面陳報。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有無領取 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 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 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 年10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 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就聲請人111、112所得資料清單上所載「營利所得」之各 筆證券、投資,詳列載明目前財產現況(含股數、價值等) 。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十、商業保險部分【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就名下台銀人壽-軍優利增額終身壽險、富邦人壽美富紅 運外幣分紅終身壽險兩筆商業保險,提出「保單資料」及「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查詢結果資料(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 (三)另陳報,除上開兩筆商業保險外,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 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 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 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 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聲請人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就聲請人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陳報「每月支出數額」,若 數額逾越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17,076元,則請詳列各項支出之明細與支出金額,並提出 實際支出單據及說明支出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父親、母親扶養費部分: 1、聲請人父親、母親均未逾越法定退休年齡,應屬有工作能力 之人,則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母親目前是否仍在任職中?若 有,每月領取(賺取)之收入數額為何?若否,則有何喪失 工作能力而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人扶養之情事? 2、聲請人父親、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 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3、請就所主張每月負擔父親、母親扶養費之數額28,460元提出 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並陳報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 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7,076元之理由及必要性為何 ?另陳報,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 ?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7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0-22

CYDV-113-消債更-239-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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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方淑芬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5,8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6人×10份×43元-1,0 00元=5,8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 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 ,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三、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所陳目前於早餐店打零工每月收入3,000 元至5,000元之相關入帳資料(另應陳報除每月薪資收入外 ,有無其他加班、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等額外收入, 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110至112年度於「高點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00元、24,300元、15,700元之收入為何? (三)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與子女每人各給予1000元之固定收 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 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 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商業保險部分【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八、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欲提列之個人每月生 活必要支出是否為6,500元。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9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0-22

CYDV-113-消債更-242-20241022-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黃峻維 代 理 人 賴一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提出委任狀。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 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 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 ,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相關入帳資料(應陳報 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加班、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 獎金等額外收入,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112年度於「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6,150元之收入性質為何?是否為固定收入 ? (三)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商業保險部分【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陳報目前遭強制執行解約之富邦人壽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數額資料。如有以該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 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三)另請陳報除上開富邦人壽保險外,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 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 ,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 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 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 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就聲請人所提列「個人」每月生 活必要支出(共13項,除第9項伙食費外)提出『各項』支出 之實際支出單據。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8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0-22

CYDV-113-消債更-241-20241022-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張若薇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 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 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請提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債務之相關債權證 明資料(何時借貸、以何輛車輛作為擔保借款、目前尚欠餘 額資料)到院,並【詳細說明各筆債務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 (月)應還款數額】資料。並陳報擔保車輛之車號為何?該 車輛為何人所有?是否已遭拖回抵償?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 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名下除上開機車外,有無其他汽、機車, 若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之二手 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依聲請人勞保職保投保資料,聲請人原投保於財團法人嘉義 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至113年2月之薪資調高為38,200 元,嗣於113年4月30日退保後改投保至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 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私立幸福居家長照機構,投保薪資再調 高為每月42,000元。然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 記載,112年6至12月每月薪資為34,000元、113年1至7月收 入卻僅為23,400元,並主張目前每月薪資收入僅25,000元, 請說明與投保薪資不符(包含數額不符、投保金額調漲卻收 入降低)之理由。 (二)請盡量提出聲請人自112年9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之相關入帳 資料,並說明是否有加班費、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其他收 入。 (三)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 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 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7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0-21

CYDV-113-消債更-238-20241021-1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鄭齊嘉 代 理 人 陳馨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 院,並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時至本院民事第2法庭 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 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 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 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 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 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四、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供核。 五、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 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 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有 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 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歷年 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 核。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郵局 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 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 替代。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0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最近2年間(即111年8月31日起)有無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 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 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 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 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 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 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1年8月31日起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8月29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八、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 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二十、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2024-10-21

ILDV-113-消債更-50-20241021-1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江振愷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 院,並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時至本院民事第2法庭 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 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 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 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 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民國111年9月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 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 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四、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供核。 五、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 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 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有 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 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歷年 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 核。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郵局 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 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 替代。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最近2年間(即111年9月3日起)有無從事國內外股 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 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 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 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 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 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1年9月3日起)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 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9月1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八、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 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二十、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2024-10-21

ILDV-113-消債更-54-20241021-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邱聖恩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 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44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 17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 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 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0-18

CYDV-113-消債更-248-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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