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青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青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22,970元正未
給付,其中37,304元為消費款;84,966元為循環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04元 謝青霖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PCDV-114-司促-6450-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