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826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賴聰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第二頁第七行關於「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之
記載,應更正為「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TCDV-112-司繼-4826-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