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妤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3,279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311-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