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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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4,879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ULDV-114-司促-1483-20250314-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穆聖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 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629-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羅貴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 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625-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佘承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 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624-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蔡易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 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 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8-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許魁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6-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妤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3,279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11-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曹芷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249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53-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洪菀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洪菀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菀晨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楠梓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07-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張良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541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4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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