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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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江達隆(即江陳玉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二五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8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00

2025-02-27

TPDV-114-除-238-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湯雅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2025-02-27

TPDV-114-除-308-20250227-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鄭宗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 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350

2025-02-27

CTDV-114-除-52-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柯志穎即柯國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5-02-27

SLDV-114-除-63-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烟治即陳明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榕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陳明輝所遺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聲請人聲請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 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繼承人陳明輝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 人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取得系爭股票,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 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准許為 公示催告,於113年5月3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陳 明輝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股份分 配同意書及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35

2025-02-27

TNDV-113-除-332-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3年8月7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8月7日黏貼 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29

2025-02-27

TNDV-114-除-32-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陳品 訴訟代理人 吳宥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本 件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79-ND-43052-4 1 1000 2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0364-9 1 1000

2025-02-27

TNDV-114-除-16-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7月1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 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其提出本院公告之公示催告公 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80552-6 1 1000

2025-02-27

TNDV-114-除-17-202502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羅高偉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故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3年7月9日 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11日將之公告於法院網站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 之1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264

2025-02-27

KSDV-113-除-347-202502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楊霆(即楊誠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28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另有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 書存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 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 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00994 股票 1 245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01011 股票 1 25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03878 股票 1 269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D04518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02037 股票 1 104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192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294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47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36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85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126

2025-02-27

KSDV-114-除-37-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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