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辛佩羿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事件合併財產權
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改定未成年
子女親權部分1,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不另徵費用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
請人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KLDV-114-家補-40-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