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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清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清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清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 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錦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錦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錦華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5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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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漢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漢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漢金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 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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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峻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峻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 訴字第93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 8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4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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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佩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佩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佩玉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3 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3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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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昌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昌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昌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9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4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奇霖(原名歐銘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奇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奇霖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9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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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春煌(原名梁春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春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 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語堂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語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語堂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5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 年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6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1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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