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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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文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陸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伍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0-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駱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之逾期滯納金、新 臺幣參仟柒佰柒拾肆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95-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全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暨違 約金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98-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紘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金 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2-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99-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廖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 臺幣肆仟零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4-2024100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68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069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04

NTDV-113-司促-6282-20241004-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6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儷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151元,及自民國 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3,900元及違約金3,11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04

CYDV-113-司促-8060-2024100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許廷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00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1,500元與違約金新臺幣2,700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4

CHDV-113-司促-10591-20241004-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安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633元,及自民國 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3,000元及違約金4,86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04

CYDV-113-司促-805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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