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阿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6,1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4月20日向
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240,6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9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252,0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6月5日向債
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74%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323,5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614元 傅阿梅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83 002 新臺幣252079元 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83 003 新臺幣3235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7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614元 傅阿梅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52079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32350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PTDV-113-司促-13202-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