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信邦

共找到 151 筆結果(第 151-151 筆)

交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耿漢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 2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 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 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定有明文 。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耿漢生因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且亦無但書之例外得上 訴情形,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NHM-112-交上易-414-20241008-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