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陳朝榮
被 告 鄭凱仁即鄭兆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94元,及其中新臺幣26,070元自民國
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19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CDEV-113-橋小-822-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