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三齊
相 對 人 何阿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KLDV-113-補-1007-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