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額度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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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謝睿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睿彬於112年1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 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79,982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49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3年9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79,982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982元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7

CTDV-113-司促-16890-20241227-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炫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炫瑞於112年2月13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 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45,671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五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6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3年9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5,671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71元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7

CTDV-113-司促-16889-2024122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金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金融於111年1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55,394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91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3年12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55,394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 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394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7

KSDV-113-司促-23892-2024122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碩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6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碩培於111年7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 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 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 權:新臺幣81,775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7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6月 13日起,以本金新臺幣81,77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 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 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㈢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775元 王碩培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01-20241226-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沈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家宏於113年3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 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 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 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19,518 元整。㈡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6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 期270日為止。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92元整 。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9月20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9,51 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4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1條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518元 沈家宏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25

NTDV-113-司促-8244-202412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游凱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凱勛於113年1月1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48,010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1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3年9月19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8,010元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9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1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2-25

PCDV-113-司促-36954-20241225-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彭卉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彭卉菘於112年8月1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47,994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8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9 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7,994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 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五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 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 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 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證物名稱及件 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 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2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994元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25

SCDV-113-司促-12230-20241225-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棨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071元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湯棨翔於112年6月29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79,071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5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 年7月2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79,071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 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 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 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 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 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4-12-25

SLDV-113-司促-13927-202412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鑫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鑫俊於111年3月1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44,27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5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3年9月19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4,279元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 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9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279元 陳鑫俊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算

2024-12-25

PCDV-113-司促-36955-202412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玉珊於112年3月3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182,601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32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3年8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82,601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 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 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 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1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2601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270日為限,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KSDV-113-司促-23810-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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