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0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協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
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TCDV-114-司執-25064-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