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秉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0,64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秉澔於民國111年1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
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20,644元(含本金114,7
99元、利息5,845元)及其中114,799元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經催討,迄未清
償。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4,799元 113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4,799元 113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KMDV-114-司促-217-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