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李啟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4
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6,57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04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併本院查
明被告現無法吞嚥、行走及言語,應已無訴訟能力,原告應依民
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PCDV-113-訴-3802-20250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