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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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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4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余柔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拾捌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14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23092元 余柔靚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12

TNDV-113-司促-2414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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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28元 林素芬 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素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7日止累計21,770元正未給付, 其中21,228元為消費款;54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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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3-司促-1363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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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世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2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742元 李世駿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 002 新臺幣57535元 李世駿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 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 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 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4,219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 02,277元整(已到期之本金51,45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 50,819元),應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86元、違約金雜費計890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366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 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存款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 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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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清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17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6702元 謝清南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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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113-司促-24177-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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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如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185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15元 黃宜庭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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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向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柒仟肆佰參拾柒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9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7756元 向光華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2139元 向光華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846元 向光華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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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113-司促-2392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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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白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1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74元 白秋蘭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TNDV-113-司促-24174-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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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董伯政 林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13元 林育如、董伯政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3213元 林育如、董伯政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13元 林育如、董伯政 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NDV-113-司促-23790-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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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葉錦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805元 葉錦隆 自民國95年0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57048元 葉錦隆 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新臺幣638817元 葉錦隆 自民國96年06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638817元 葉錦隆 自民國96年07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12

TNDV-113-司促-2371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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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思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1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22元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思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9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39,622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1,49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4-12-11

SLDV-113-司促-12704-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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