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江福湘
相 對 人 尤天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
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
代簽名之規定,尚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故僅於改寫
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
,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
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於有多種解釋票
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
三、經查:
㈠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編號005及編號008所示本票,其到期日中
關於「月」之記載,分別經改寫為「12月」、「2月」。然
改寫處僅按指印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說明,其
改寫自不生效力。惟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相對人仍應按改
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即以原記載之「110年11月9日」、
「111年1月25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㈡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編號007所示本票,其發票日關於「日」之
記載,經改寫為「3日」。然改寫處僅按指印並無相對人之
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說明,其改寫自不生效力。惟依票據有
效解釋原則,相對人仍應按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即以
原記載之「111年1月10日」為發票日,併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
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416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8月15日 300,000元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16日 CH620597 002 110年10月12日 200,000元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19日 CH648134 003 110年9月23日 200,000元 110年10月23日 110年10月24日 CH648133 004 110年10月20日 120,000元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1日 CH648135 005 110年11月9日 130,000元 原記載110年11月9日,經改寫為110年12月9日,改寫處未簽章 110年12月10日 CH648136 006 110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20日 110年12月21日 CH648137 007 原記載111年1月10日,經改寫為111年1月3日,改寫處未簽章 100,000元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1日 CH648140 008 111年1月25日 200,000元 原記載111年1月25日,經改寫為111年2月25日,改寫處未簽章 111年2月26日 CH648141 009 111年2月9日 120,000元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10日 CH648142
TNDV-113-司票-4161-20241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