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簡志融
簡嘉良
一、債務人簡志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2,039元
,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
.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其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嘉良給付之。
二、債務人簡志融應向債權人給付8,411,171元,及自民國114年
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
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嘉良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1040-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