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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駒穎 王義勝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2725、308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緝字第308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駒穎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義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林駒穎、王義勝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相關帳 號、密碼出售、出租或無合理原因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詐 騙份子用以詐騙供他人將款項匯入,再加以轉出或提領,用以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竟不違背其等本意,各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下列行為:(一)林駒 穎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前不詳時地,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 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林駒穎國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林駒穎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綽號「小AC 」(此與林駒穎另案於111年5月參與「阿展」等所屬詐欺集團不 同)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二)王義勝於111年1月6日前不 詳時間,在其母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住處,將其所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義勝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 員林有志(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該 詐欺集團成員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惟無證據證明林駒穎、王義勝認識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情形)、洗錢之犯意聯絡,各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 示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各依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 至指定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進而將(一)附表編號1之款項於110 年12月23日10時3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4萬9 ,521元轉匯至蕭上恩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於同日10時40分許,將44萬8,907元轉匯至林駒穎國泰帳戶 ,旋轉提一空;(二)附表編號2之款項於111年1月6日10時24分許 ,將其中49萬9,900元轉匯至王義勝中信帳戶,旋轉提一空;(三 )附表編號3款項於110年12月1日12時38分、13時16分許,將其中 40萬8,432元、19萬4,100元轉匯至林駒穎中信帳戶,旋轉提一空 ,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其等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所在。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駒穎就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坦承不諱;被 告王義勝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其中信帳戶資料交予林有志 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並辯稱 :林有志跟我借帳戶,我說不要但他一直逼我、罵我,他想 要拿我的帳戶去賣錢我就給他了,是他陷害我的等語。經查 : (一)被告林駒穎、王義勝各於上開時地,將其等上開帳戶資料交 予詐欺集團成員綽號「小AC」、林有志使用,並均有配合辦 理約定轉帳;而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二人上開帳戶為事 實欄及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之事實 ,經被告二人坦認均有交付其等上開帳戶相關資料(本院金 訴字卷第41頁),且據證人即被害人邱叡明於調詢(偵字506 71卷第69-71頁)、證人即告訴人朱明正於警詢證述明確(偵 字73528卷第5、6頁),另有被害人邱叡明提出之台北富邦 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元大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偵字50671卷第75-79頁)、梁標榮中信帳戶、林有 志中信帳戶、被告林駒穎國泰帳戶、被告王義勝中信帳戶、 蕭上恩永豐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50671卷 第99-109、115-127、133-140、145-149頁);告訴人朱明 正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 銀行存簿封面(偵字73528卷第21-31頁)、詐欺集團成員傳 送「李曉涵」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偵字73528卷第32、33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22日函及附件張富銘身份 證影本、張富銘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73528卷第40-44頁 )、被告林駒穎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 73528卷第46-6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12月13日函及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帳號異動一覽表、申 辦方式程序說明(偵字73528卷第71-76頁)可佐,堪可認定 。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 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依刑法第13 條第2項規定,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 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又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 重要理財、交易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 一般人均可至金融機構申辦取得,且目前社會詐騙猖獗,利 用人頭帳戶以供詐騙他人匯入款項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 新聞、公告及警語屢見不鮮,一般人應可預見如將金融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與相關帳號、密碼出售、出租或無合理原因 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詐騙份子用以詐騙使他人將款項 匯入,再加以轉出或提領,用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所在。查:  1.本案被告二人於行為時已為成年人,且被告二人為高職或高 中畢業、曾有工作(本院金訴字卷第50頁),均具有相當之智 識、社會生活經驗,對於上情自無從諉為不知。而被告林駒 穎於偵審中就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坦承不諱,並自承 其係以8,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國泰帳戶及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綽號 「小AC」使用(偵緝字3082卷第22、27、28頁,本院金訴字 卷第48、49頁),其基於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為幫助 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應堪認定。  2.被告王義勝雖仍辯稱因遭林有志逼迫而交付帳戶、係遭陷害 云云,然其未能具體說明或提出遭林有志施以強暴、脅迫而 交付其中信帳戶資料之事證,且倘其確有遭逼迫交付帳戶資 料之情,衡情亦可於事發後立即報案、掛失帳戶,以免其帳 戶遭不法利用、徒增訟累。依被告王義勝於偵審中供稱:林 有志很久之前來我家住,我很難講他是怎麼逼我的,反正他 就是一直跟我要帳戶,他說要跟我借帳戶跟他人要錢用,我 不知道他是要什麼錢,我有跟他說叫他用自己帳戶,但他不 要(偵緝字2725卷第18頁);林有志說人家要匯錢叫我提供帳 戶存摺給他,我說我不要,我問林有志要幹嘛,我說我要上 班但他講不聽,我有跟林有志說不要用到我就好。我有跟林 有志說不要動我帳戶,他自己要這樣做、不聽我的(偵緝字2 725卷第24、25頁);林有志想要拿我帳戶去賣錢,我就給他 了(本院審金訴字卷第88頁)等語,更可見被告王義勝於林有 志要求提供帳戶使用過程中,已知悉對方不願使用自己帳戶 收款、蒐集他人帳戶欲出售,有諸多可疑之處,甚至提供帳 戶自己可能涉及不法,當已預見對方取得提款卡、帳號、密 碼等後,即可自由使用該帳戶供轉入、轉出、提領款項之用 ,極可能被利用為詐欺、洗錢犯罪不法使用,仍率然將其中 信帳戶資料交付、配合辦理約定轉帳以供轉匯大額款項,容 任對方使用該帳戶,主觀上具有縱其帳戶可能遭用以詐欺取 財、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確定故 意。被告王義勝空言辯稱遭林有志逼迫交付帳戶、遭陷害云 云,不足為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 錢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 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先後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 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查:  1.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   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被告二人本案犯行該 當修正前、後規定之幫助洗錢行為,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 題。  2.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台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則規定:「( 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 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   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 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裁判時法)。  4.本案被告二人前置犯罪均為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 之財物未達1億元。被告林駒穎於偵審中均自白幫助洗錢犯 行,惟未自動繳納全部犯罪所得,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3項規定,且可依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中間時法112年6月14日修 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均可量處「1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適用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不符合113年7 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定,可量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被告王義勝於偵審中均否認幫助洗錢犯行, 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均不符合行 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中間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可量處「2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若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亦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定,可量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中間時法、裁判時新法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即應整體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二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以一幫助洗 錢罪處斷。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3 0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駒穎提供其中信帳戶以及 附表編號3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間, 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四)被告二人以幫助之意思,為詐欺、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林駒穎於偵審中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二人前均有詐欺前科,素行非佳,有其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金訴字卷第67-78頁),而其等任意 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助長詐欺犯罪之橫行,並協 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贓款去向、所在,增加查緝犯罪及被 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又被告林駒穎犯後坦 承犯行、被告王義勝犯後否認犯行,均未與被害人邱叡明及 告訴人朱明正調解成立,兼衡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 各自提供帳戶數量、所生損害、被告林駒穎獲利情形,併參 酌被告林駒穎現在監服刑中、其等二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工 作及收入、家庭生活狀況(本院金訴字卷第50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 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查:  1.被告林駒穎供承其提供其國泰帳戶、中信帳戶獲取8,000元 之報酬(本院金訴字卷第48頁),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無證據證明 被告王義勝因本案犯行而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犯罪所得 沒收、追徵。  2.被告二人提供帳戶幫助洗錢,洗錢之財物本應依113年7月31 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然審酌本案洗 錢之財物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轉而未查獲,且被告二人非居 於主導本案詐欺、洗錢犯罪地位,僅提供帳戶而未經手洗錢 之財物,為免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筵銘移送併辦,檢察官 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行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邱叡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曼sumi」、「洪天峰」,與邱叡明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3日9時50分許 25萬元 梁標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1月6日10時6分許 50萬元 林有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朱明正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涵」與朱明正聯繫佯稱:可投資黃金、石油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日12時35分許 100萬元 張富銘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25-02-21

PCDM-113-金訴-2388-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798-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869-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610-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3-金訴-1107-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862-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884-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1021-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450-20250221-1

審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駿家(原名余宗家) (另案在法務部○○○○○○○、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8 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駿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駿家明知一般正常交易,多會使用自己名下金融機構帳戶 收取交易款項,以杜交易風險及爭議,殆無使用他人名下金 融機構帳戶收取交易款項後,再指示提領交付之必要,故提 供自己名下金融機構帳戶代他人收取來源不明款項再依指示 提領交付之行為,極可能為收取詐欺等犯罪贓款之俗稱「車 手」行為,竟為賺取報酬,而與許智倫(所涉詐欺取財等罪 嫌,警方另案追查中)及其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廖駿家於民國110年5月5日前之某時,提供 其不知情配偶鄧惠嬨(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名下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件國泰帳戶),作為收受、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用的第 二層洗錢帳戶,同時負責依指示轉匯、提領帳戶內詐欺贓款 ,擔任車手之工作,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詐騙經過 欄位所示方式,誆騙附表所示之王政鑫等23人,致王政鑫等 23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匯款 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第一層洗錢帳戶(附表所示第一 層洗錢帳戶所有人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另由員警移送該管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 示轉匯時間,將如附表所示轉匯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國泰 帳戶,廖駿家再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自行或 指示不知情鄧惠嬨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後,將提 領得手之款項交與許智倫回繳不詳詐欺集團,而使王政鑫等 23人受騙匯出之款項去向遭隱匿而難追查。 二、案經王政鑫、何天慈、李春香、李珏玫、林孟澤、林春如、 范睿、張雅棠、張嘉容、梁譽瀚、陳允中、陳品霏、陳毓淇 、游靜雯、程子俞、楊惠筠、楊閔媞、楊隆傑、詹婷方、鄭 育舜、黃品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  (一)被告廖駿家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政鑫、何天慈、李春香、李珏玫、林孟澤、林春 如、范睿、張雅棠、張嘉容、梁譽瀚、陳允中、陳品霏、 陳毓淇、游靜雯、程子俞、楊惠筠、楊閔媞、楊隆傑、詹 婷方、鄭育舜、黃品溱、被害人陳慶宇、蔡和潤於警詢時 之陳述。  (三)證人鄧惠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四)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證明、附 表所示第一層、第二層金融機構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 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二、新舊法比較: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 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 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 用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5條第 1項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 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 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其前段及中段分別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與不利 刑罰溯及適用禁止原則,後段則揭櫫行為後有較輕刑罰與 減免其刑規定之溯及適用原則。而上述規定,依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 效力」。又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或有係刑法之加減原因暨規定者 ,本諸上述公政公約所揭示有利被告之溯及適用原則,於 刑法本身無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是以, 被告行為後,倘因刑罰法律(特別刑法)之制定,而增訂 部分有利被告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該減刑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 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 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 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 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 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 「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 ,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 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 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 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 之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 例)於113年7月31日、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 年7月31日分別經總統制定公布及修正公布全文,除詐欺 防制條例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 項至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與洗錢防制法第6條、 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11 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就與本案有關部分,敘述如下 :   ⒈詐欺防制條例部分:   ⑴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防制條例施行後, 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 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達新臺幣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 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 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 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 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另被告本件 所詐取之金額亦未達500萬元)。   ⑵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 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 目規定,詐欺防制條例所指詐欺犯罪本即包括刑法第339 條之4加重詐欺罪,且此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 定,該減輕條件與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加 重條件間不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特性,自無須 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 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 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惟本案情形於修正前 、後均符合洗錢行為之定義。又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則移列為第19 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此 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 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 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新法之 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⑵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 正。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依行為時法之規定,被告僅需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 之規定,被告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 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合 減刑規定。因本案被告於偵訊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但未 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而無從適用上述修正後減刑規定 ,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罪刑及減刑規定結果,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自白減刑之規 定後,其減輕後處斷刑框架得量處刑度之範圍應為有期徒 刑1月至7年未滿,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 法定型度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整體比較結果 ,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 所定,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二)被告與「許智倫」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罪等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四)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故被告就附 表所示2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 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上開規定,均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 減輕其刑。查本案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洗錢 犯行,但係在本院審理時才坦認詐欺犯行,且獲有犯罪所 得而未予自動繳交,均不符上開自白減刑之規定,併予敘 明。 (六)爰審酌被告被告正值青壯,非無憑己力謀生之能力,竟為 牟取不義之報酬,罔顧當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危害財產 交易安全及經濟金融秩序甚鉅,從事詐欺領款車手之工作 ,並為掩飾詐欺取得之贓款,更為洗錢之犯行,因此致附 表各告訴人受有財產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 係擔任領款車手之分工角色,具高度可替代性,位處較, 兼衡告告訴人等各自所受之損害金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素行及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中低收入戶之家 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以及與告訴人楊閔媞達成和解,約定 分期履行,有本院和解筆錄可參,且目前為止確有依約賠 償告訴人楊閔媞,然尚未賠償剩餘告訴人等所受損失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暨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 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 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理由係謂「F 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四項建議,各國應立法允許沒收洗錢 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 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 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 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 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 之規定」。又如被告提領金額超過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之 匯款,因無證據證明為本案贓款,故應以本案告訴人、被 害人匯款金額予以計算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 (二)經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國泰帳戶 之款項,經被告提領後交付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屬洗錢 之財產,惟考量被告在詐欺集團中處於底層車手,就洗錢 之財產並無事實上處分權,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參酌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 原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所犯本案獲得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5%(所提領逾超 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此據其於警詢及偵訊 時承明,故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下同)1 萬6,1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載),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 物,惟未扣案且迄今仍未取回,又該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 帳戶凍結,且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 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雅竹、王俊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二層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犯罪所得 主文 1 王政鑫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起,經由通訊軟體TELEGRAM與被害人王政鑫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王政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5日16時38分 7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5日16時51分 9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5日17時4分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9萬1,000元 7萬9,000*1.5%=1,185(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何天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何天慈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何天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17時41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6日17時49分 7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6日22時11分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31萬9,000元 (3萬+1萬+1萬+1萬+1萬9,885=7萬9,885)*1.5%=1,199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楊惠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楊惠筠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楊惠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19時57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陳揚捷中信帳戶 110年5月6日20時32分 20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19時58分 1萬元 110年5月6日19時58分 1萬元 110年5月6日20時11分 1萬9,885元(原載2萬) 4 李春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李春香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李春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5日13時13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5日13時43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5日16時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自動櫃員機 桃園市○○區○○路00號之自動櫃員機 37萬9,000元 (1萬+5萬+5萬+5萬+5萬=21萬)*1.5%=3,150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品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起,經由通訊軟體TELEGRAM與被害人陳品霏聯繫,誆稱入金投資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陳品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5日14時58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5日15時12分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5月5日14時59分 5萬元 110年5月5日15時1分 5萬元 110年5月5日15時3分 5萬元 6 李珏玫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李珏玫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李珏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0日14時47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 高翔威土銀帳戶 110年5月20日14時56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20日15時7分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4萬7,000 4萬7,000*1.5%=705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林孟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林孟澤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林孟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7日19時35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 許信揚臺企帳戶 110年5月17日19時45分 9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17日19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9萬8,000元 5,000*1.5%=75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林香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TELEGRAM與被害人林香如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林香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5日17時47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5日18時26分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5日18時5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3萬元 2萬*1.5%=300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黃品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黃品溱聯繫,誆稱在投資網站儲值操作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黃品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11時4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6日15時3分 16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6日16時9分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16萬4,000元 (2萬+5,000=2萬5,000)*1.5%=375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范睿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范睿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范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14時59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5日19時38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5日19時45分 15萬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6日12時11分 國泰銀行某分行 78萬5,000元 (5,000+5萬+5萬+1萬=11萬5,000)*1.5%=1,725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11 張雅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起,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張雅棠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張雅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5日20時56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5日21時1分 11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5日21時0分 5萬元 12 鄭育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鄭育舜聯繫,誆稱在博弈網站儲值操作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鄭育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5日20時25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陳揚捷中信帳戶 110年5月5日21時13分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張嘉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張嘉容聯繫,誆稱在博弈網站儲值操作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張嘉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21時39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7日21時47分 9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7日22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9萬8,000元 9萬8,000元*1.5%=1,470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梁譽瀚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梁譽瀚聯繫,誆稱操作博弈網站有誤須賠償損失等語,致被害人梁譽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21時35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陳慶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起,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與被害人陳慶宇聯繫,誆稱在博弈網站儲值操作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陳慶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21時32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7日21時33分 2萬2,000元 16 蔡和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蔡和潤聯繫,誆稱操作博弈網站有誤須賠償損失等語,致被害人蔡和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21時35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陳允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陳允中聯繫,誆稱在博弈網站儲值操作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陳允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7日19時2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 許信揚臺企帳戶 110年5月17日19時29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17日19時33分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3萬+1萬=4萬)*1.5%=600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楊隆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楊隆傑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楊隆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7日19時19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 許信揚臺企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陳毓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陳毓淇聯繫,誆稱在博弈網站儲值操作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陳毓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20時56分 6萬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110年5月7日21時2分 34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7日21時9分至1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34萬2,000元 (6萬+9萬5,000=15萬5,000)*1.5%=2,325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程子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程子俞聯繫,誆稱在博弈網站儲值操作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程子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21時0分 9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詹旻翰中信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游靜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游靜雯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游靜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0日14時30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 高翔威土銀帳戶 110年5月20日14時35分 6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20日14時45分 國泰銀行某分行 48萬4,000元 (5萬+1萬+12萬8,000+5,000=19萬3,000)*1.5%=2,895 (所提領逾超過匯入款項部分,不在本案範圍)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20日14時32分 1萬元 22 詹婷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詹婷方聯繫,誆稱入金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詹婷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0日14時5分 12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 高翔威土銀帳戶 110年5月20日14時11分 14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楊閔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楊閔媞聯繫,誆稱資金周轉需借貸等語,致被害人楊閔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0日13時3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 高翔威土銀帳戶 110年5月20日13時52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廖駿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5月19日21時33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 許信揚臺企帳戶 110年5月19日21時49分 1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鄧惠嬨國泰帳戶 110年5月19日22時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自動櫃員機 1萬8,000元 1萬*1.5%=150 犯罪所得總計 1萬6,154元

2025-02-21

TYDM-113-審金訴-1986-2025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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