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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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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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沈德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6,752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9

ILDV-114-司促-741-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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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19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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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DV-114-司促-755-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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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63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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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DV-114-司促-751-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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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60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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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DV-114-司促-756-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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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郁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55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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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睿彤(原名吳鳳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38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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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賴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35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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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84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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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尹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070元,及其中本 金59,953元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 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帳款尚餘62,070元,及其中本 金59,95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 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9

ILDV-114-司促-729-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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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簡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376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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