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裕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5月9日112年度虎金簡字第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96、7767號;移送併辦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5721、5851、8208號、113年度偵字第2081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訂
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8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
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ULDM-113-金簡上-11-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