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6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玉培
債 務 人 劉淑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零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752,415元 113年9月23日 2.295% 自113年10月24日起 002 39,595元 113年9月23日 2.295% 自113年10月24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2868-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