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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孟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伍仟壹佰貳拾 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肆萬肆仟 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七百二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7

PCDV-113-司促-37113-2024122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孫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7

KSDV-113-司促-23977-20241227-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冠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46元,及其中新臺幣6,846 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延遲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26

SLDV-113-司促-15429-2024122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周姷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001 6,370元 113年8月16日 16% 自113年9月16日起 002 12,917元 113年7月16日 16% 自113年8月16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6

KSDV-113-司促-23976-20241226-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11元,及其中新臺幣5,111 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以90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2-26

SLDV-113-司促-15430-2024122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高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高偉發支付命令,經核戶 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6

KSDV-113-司促-23974-2024122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蔡喆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25

TNDV-113-司促-24911-2024122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鄭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25

TNDV-113-司促-24913-2024122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0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楊明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 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25

TNDV-113-司促-24909-20241225-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覃羿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089元,及其中新台幣9,28 9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24

SCDV-113-司促-12034-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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