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囍客皇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絹
相 對 人 陳進興
債 務 人 葉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抵押物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葉俊良以其
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7,48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
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
項、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開發國內外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
、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
代墊管理費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5月29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
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葉俊良,1分之1。
嗣債務人葉俊良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
,9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6
月27日。詎債務人清償期屆至未如期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
幣21,321,92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葉俊良嗣於民
國112年5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因信託登記與相
對人囍客皇家股份有限公司、陳進興,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
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土
地登記謄本、貸放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
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所有權人)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霧峰區 霧峰 霧峰 365-17 279 全 部 囍客皇家股份有限公司 2 臺中市 霧峰區 霧峰 霧峰 365-287 3,603 全 部 囍客皇家股份有限公司 3 臺中市 霧峰區 霧峰 霧峰 365-288 27,461 全 部 陳進興 4 臺中市 霧峰區 霧峰 霧峰 365-317 21,113 全 部 陳進興 5 臺中市 霧峰區 霧峰 霧峰 365-910 495 全 部 陳進興
TCDV-114-司拍-49-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