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19號
債 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債 務 人 陳科穎即吳好之繼承人
陳韻安即吳好之繼承人
陳清榮即吳好之繼承人
陳宥霖即吳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3-司促-22919-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