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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836號 聲 請 人 中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燦 相 對 人 MUSOFA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8,816元,其中之新臺幣76,12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8,816 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經提示,尚有票款 本金76,1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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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96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敏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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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6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羅心秀 王瑜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7,320元,其中之新臺幣9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7,32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93,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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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35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吳寶石 李亞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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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8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翁嘉欣 徐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02,34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702,3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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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70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宋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2,6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92,6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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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8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相 對 人 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洋箖 相 對 人 葉珅存 宋玟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4,02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98,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4,02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7月23日。詎於屆期提 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59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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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7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許淑君 洪天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75,5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75,5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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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44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賴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1,43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2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451,43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2

SLDV-113-司票-24447-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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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相 對 人 江穎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江穎棟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1件(票據號碼:NO15169),票載金額為新臺幣54,25 8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 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3年7月1日 113年8月1日 54258元 NO15169

2024-11-12

KLDV-113-司票-413-2024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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