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林淑華
被 告 黃啓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1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原審法院113年度交易
字第69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雖
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因原告
已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以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本院卷第10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PHM-113-交附民-78-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