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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林淑華 被 告 黃啓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1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原審法院113年度交易 字第69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雖 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因原告 已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以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本院卷第10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PHM-113-交附民-7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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