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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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2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65 號裁定
(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
第 20 條、第 297 條、第 298 條及第 302 條等規定(下
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
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80 條、第
159 條、第 160 條、第 162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爰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
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
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又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
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
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
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審
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是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
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
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裁定所援用之法律見解,及其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究
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
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
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