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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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佳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 、查債務人陳佳馨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 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285-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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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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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黃學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457-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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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徐霈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 、查債務人徐霈芠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 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277-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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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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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偕斐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偕斐喻於111年11月3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 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 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 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46,542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78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3年9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6,542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 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 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8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42元 偕斐喻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2-10

TCDV-114-司促-3488-202502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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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11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416-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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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芳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芳蕾於民國 91年12月17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 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 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2年12月11日止共計結帳 新臺幣 139,333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466-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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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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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軍盛即吳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329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44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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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聖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93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435-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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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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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雅雯於105年10月 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 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 欠聲請人102,195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4元整、消費款89,48 6元整、預借現金1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05元整及違 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9,486元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269-20250210-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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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何佳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零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3939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70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39395。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425-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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