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雅雯於105年10月
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
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
欠聲請人102,195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4元整、消費款89,48
6元整、預借現金1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05元整及違
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9,486元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3269-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