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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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吳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2,943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3

CHDV-114-司促-2549-2025031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游鈞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9,5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3

CHDV-114-司促-2550-2025031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71,305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3

CHDV-114-司促-2547-2025031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炬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03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 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3

CHDV-114-司促-2551-20250313-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壹拾陸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CTDV-114-司促-3154-20250313-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江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違約金為每個 月一期計收,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CTDV-114-司促-3152-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文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 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3-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名締即黃名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 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2-2025031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楊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1,997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ILDV-114-司促-1099-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郭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肆 佰元,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607-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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