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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仁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仁健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徐仁健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死 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PCDV-114-司促-6324-202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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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榕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3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6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6.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5,454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 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0326元 高榕君 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2 415454元 高榕君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326元 高榕君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15454元 高榕君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0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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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王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柒佰伍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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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114-司促-543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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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馬月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參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PCDV-114-司促-528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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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蘇畹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畹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6,779元消費款 、新臺幣1,168元循環利息、新臺幣800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38,74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779元 蘇畹玲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11

PCDV-114-司促-620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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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鄭忠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7,7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253718、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2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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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丁姿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83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11

PCDV-114-司促-629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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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秋霞 債 務 人 許子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PCDV-114-司促-528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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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孟家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13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1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 自民國110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12.2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3,851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 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04 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茲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3179元 孟家鈴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2 323851元 孟家鈴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23% 003 69043元 孟家鈴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179元 孟家鈴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23851元 孟家鈴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9043元 孟家鈴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0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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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秋霞 債 務 人 潘微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PCDV-114-司促-528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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