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2號
聲 請 人 張連峯
相 對 人 林朱冬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7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違約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
,本票關於違約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次按發票人
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
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末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
,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
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條(110年7月20日起生效)、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定。又執票人向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非實體爭訟事件,是
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所為聲請之性質,乃為
請求權之行使,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本院110年度抗
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票號WG0000000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固記載「
逾期違約金另按每百元加日息一角計付」等語,而違約金並
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系爭本票關於違約金之記載,不生
票據法上效力,故系爭本票聲請違約金准予強制執行之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另系爭本票上固記載「利息自出票
日起按每百元日息零點五角計付」等語,然其所約定之利率
,已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法定最高利率之上限,依上意旨
,系爭本票利息請求之約定利息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
,其約定為無效,則此部分聲請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
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編號1至編號16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17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88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1月10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10日 TH462885 002 111年1月23日 500,000元 111年4月23日 111年4月23日 WG0000000 003 111年5月12日 300,000元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2日 WG0000000 004 111年5月16日 200,000元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WG0000000 005 111年7月10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0日 WG0000000 006 111年8月21日 200,000元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0月21日 756321 007 111年9月24日 1,000,000元 111年12月24日 111年12月24日 WG0000000 008 111年9月24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9月24日 TH462877 009 111年10月30日 500,000元 111年10月30日 111年10月30日 TH462881 010 111年12月19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9日 TH462882 011 111年12月20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20日 TH462883 012 112年6月10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6月10日 TH462887 013 112年8月18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18日 TH462893 014 112年9月2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2日 TH462895 015 112年11月4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4日 TH462899 016 113年2月10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2月10日 WG0000000 017 111年6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2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票-8832-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