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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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72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張嘉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 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 金12,5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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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85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葉進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9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1

SLDV-113-司票-3285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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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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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4-司促-30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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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門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紀瀚 相 對 人 徐軒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33,448元,及自民國11 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29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333,4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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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4-司票-3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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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55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徐碧芸 陳登旺 陳綵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5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7,295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54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37,29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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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3-司票-3255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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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古李台鳳即李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39,0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39,0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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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5,880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75,8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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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4-司票-520-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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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燦 相 對 人 BOCO, MARTY ROSAPA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20,684元,其中之新臺幣40,22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0, 684元,未載到期日。詎於113年10月5日經提示,尚有票款 本金40,2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1

SLDV-114-司票-5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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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5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584元 陳美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累計155,404元正未給付 ,其中146,584元為消費款;8,82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2025-03-10

SLDV-113-司促-1654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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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00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鄭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0,908元,其中之新臺幣84,09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908元,到期日113年10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84,09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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