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昱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昱唯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55,753元正未給付,其中51,443元為本金
;4,21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443元 林昱唯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
PCDV-114-司促-5872-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