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債 務 人 陳志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
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13,835元【計算式:[(22+1)×43×15]
-1,000元=13,83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上所載住所地與戶籍地
相同,是聲請人是否另承租房屋,請聲請人說明現居地與聲
請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或宿舍,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
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該地為現居地之文件,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
、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三、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
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又就良京實業股分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匯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遠
傳電信、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所示
,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毀諾」。請補正說明聲
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
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
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3年9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
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另請
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1年9月16日起,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1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所附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暨對帳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上明細
,有多筆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之交易,請就超過1
萬元之交易,逐筆說明其用途及來源。
九、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
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十、請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有效保險契約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
債務清理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
出約19,680元?若否,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
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十二、提聲請人主張須扶養父親(○○○)、母親(○○○)每月各8,
500元等情,請提出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扶養義務人數為
何?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亦
請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名下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另
請說明受扶養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補助、老人津貼、年金、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
津貼?若有,請說明領取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據。
十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SLDV-113-消債更-283-20250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