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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90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洪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5,8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75,8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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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4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映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7,26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6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37,2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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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97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石晨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14,07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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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羅文貞 李廣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8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5,779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15,77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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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郭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9,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9,44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9,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9,4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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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97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葉韋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1,11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31,1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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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2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薛秀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5,980元,其中之新臺幣71,30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5, 98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71,30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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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69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介文 李治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5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16,556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5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416,55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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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7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冠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26,36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26,3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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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68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芯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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