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遠傳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鄭旭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丞柏即蔡昀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6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2

SLDV-114-司促-158-2025031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43元,及其中新臺幣36,7 16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6716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327元,共計新臺幣4004 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2025-03-12

SLDV-114-司促-416-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董辛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54-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白佳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53-20250312-1

簡上附民移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 原 告 謝鏸萱 被 告 王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於民國112年8月7日向遠傳電信申辦之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下稱系爭預付卡門 號)之SIM卡,以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原告 名義,於112年8月12日14時42分、同日14時59分,分別盜刷 原告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卡(下稱系爭信用卡)1,000元、1,000元,用以儲值系爭預 付卡門號,是原告因被告行為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願與原告洽談和解,惟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 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自不發生損害賠償 請求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將其申辦之系爭預付卡門號SIM卡售予詐 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盜刷原告之系爭 信用卡2,000元儲值系爭預付卡門號等情,有系爭信用卡交 易明細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函暨所附 之系爭預付卡門號申登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1-2 3頁),被告亦因提供系爭預付卡門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一事,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簡字第1363號判決其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 -14頁),且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固堪認為真。然原告自承本件聲明請求之7萬元,係要向 被告談和解之金額,而原告亦未向國泰世華銀行繳納本件遭 詐欺集團成員盜刷之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原 告復未就其因被告提供系爭預付卡門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致原告受有何實際財產上損害之情,提出具體之說明及舉 證,則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原告不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 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2025-03-12

KSDV-114-簡上附民移簡-16-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喬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55-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252-20250312-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何勁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零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2

TYDV-114-司促-2842-202503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26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2

NTDV-114-司促-1426-202503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貴妮即伍癸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52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2

NTDV-114-司促-1427-2025031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